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有的“外嫁女”为了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房而奔走多年;有的村民小组认为“外嫁女”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拒绝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有的地区因“外嫁女”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而引发大量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和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积极联动,妥善化解争议,为法律监督推动解决妇女急难愁盼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
记者从该批6起典型案例中选取3起进行解读,通过以案释法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社会关注农村妇女权益,增强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父母去世娘家房产被亲属占用,检察监督助“外嫁女”获“容身之所”
老两口先后离世,其遗留下的农房能否被已外嫁的女儿继承?张某甲诉江苏省某市某镇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
张某甲原是江苏省某市某镇某社区居民,其父母曾建有瓦房4间,并育有4女,后4女因婚嫁户口均从某社区迁出。后来,张某甲父母先后去世。2005年,某社区将张某甲父母的宅基地、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张某甲的堂兄张某乙经营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某市人民政府向张某乙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张某甲离异后,户口迁回某社区。2013年5月,张某乙夫妇将张某甲父母所建房屋拆除。张某甲等姐妹将张某乙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未获法院支持。后张某甲的其他姐妹均出具书面申明,自愿放弃继承权。2015年12月,张某甲向某镇政府递交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请求确认其父母原宅基地、承包地土地的使用权归其享有,确认张某乙与某社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某镇政府对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某甲因涉案房屋及土地争议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土地登记行为违法等多件民事、行政诉讼,其诉求均未获支持。张某甲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查明,目前案涉社区已整体搬迁。张某甲居无定所,多次诉讼实质是为求得其今后回原籍生活的“容身之所”。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某社区未经张某甲等法定继承人同意,以自然闭户处理收回涉案土地,侵犯了张某甲等人的继承权。检察机关致函某镇政府,指出镇政府应重视张某甲的合理诉求,并向当地妇联通报该案情况。镇政府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和妇联意见后,确定张某甲可凭村民资格,以拆迁安置价格购买一套安置房用于解决居住问题。张某甲同意某镇政府方案,该案的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外嫁女”能否按单独一户补偿安置?检察建议推动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统一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在户籍管理系统内单独登记立户的“外嫁女”能否按照单独一户进行补偿安置?在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制定统一标准,解决“外嫁女”补偿难题。
2016年以来,湖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履行土地征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对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单独登记立户的“外嫁女”张某及其子、王某及其女、易某及其子,分别纳入张某、王某、易某的近亲属户进行补偿安置。张某、王某、易某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在张某行政诉讼案中,法院判决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按单独一户核算征收补偿安置款,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法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12月,在易某行政诉讼案中,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动按单独一户标准计算了安置补偿费;2019年4月,在王某行政诉讼案中,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当庭发表“外嫁女”不按单独一户进行补偿安置的答辩意见。上述三起案件,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外嫁女”是否按照单独一户核算征收补偿安置款,认定标准不统一。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全区涉“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多达上百件,行政机关对“外嫁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较为突出,还存在行政诉讼答辩“同案不同辩”应诉不规范等问题。
检察机关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外嫁女”进行补偿安置时,要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对“外嫁女”是否按单独一户进行补偿安置问题制定统一的补偿认定标准。
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书面回复,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和补偿认定标准。2022年5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制定新的《征拆安置政策和补偿认定标准》手册,对“外嫁女”制定了统一的身份认定、户型认定的补偿标准,按单独一户标准对符合规定的王某等“外嫁女”及其子女计算安置补偿费。
村民小组拒支付女子征地补偿款,检察机关促“外嫁女”应有利益不落空
村民自治组织能否规定在本集体没有承包地的“外嫁女”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在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关系等综合认定,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
周某于1979年出生,户籍登记在海南省某市某村其父亲周某驹为户主的家庭户口中。周某的父母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该村土地11.31亩。2018年,周某与外地的冯某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2020年10月,某村决定给户口在本村的每个农业人员发放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0246元,村民小组以周某属于在本集体没有承包地的“外嫁女”,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向其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
周某以村民小组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确认周某仍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小组应向周某支付土地补偿费80246元。该村民小组不服,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未获支持。在此期间,周某两次请求某镇政府、某镇农业服务中心帮助解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镇政府一直未处理。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及时协调、监督村民小组确认周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加强对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避免出现类似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情形。
2022年9月7日,某镇政府作出书面回复,已采纳检察建议,周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得到确认,相关部门按程序分期向周某支付土地补偿款。
据介绍,今年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的第一年,最高检专门印发通知,对检察机关全面加强妇女权益保护作出系统部署,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外嫁女权益保障”等特色“小专项”,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自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4000余件。
全国妇联权益部及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越来越好,但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尚未根除,针对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特别是受传统“从夫居”婚嫁习俗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障方面仍然面临一些现实困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与妇联组织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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