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审理一批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经过认真筛选,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依法保护农用地的典型案例。
保护农用地“人人有责,破坏担责”。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介绍说,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法律责任形式,坚持对农用地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保护,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土地,避免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
杜绝变相“非粮化”“囤地”“抛荒”
在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协和社区4个居民小组与李某洪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积极调解,督促被告人归还案涉土地,处理土地附着物,开展复垦复耕,坚决制止耕地闲置浪费现象,杜绝变相“非粮化”“囤地”“抛荒”等。
原来,2010年9月30日,李某洪与原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由李某洪承租位于崇州市“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范围内的264.9亩土地,租赁期限17年。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洪将土地用于种植园林绿化树木,因管理不善,该地块树木枯死、土地荒芜、杂草丛生,被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为抛荒地,建议“退树还耕”。同时,李某洪仅向原告支付15万元租金,从2021年起未再支付租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洪给付拖欠租金52.4508万元并解除合同,将土地进行复垦复耕。
崇州市人民法院经过联动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李某洪返还该合同项下承租的全部土地,出售承租土地上的树木等附作物抵偿租金。经人民法院督促,当事人双方积极履行调解协议,案涉土地已全部完成复垦复耕,成为优质水稻田。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冯某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则系因土地承包人未尽监管和保护义务致使土地生态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典型案例。冯某汉租赁农用地后,长期闲置并疏于管理,被他人大量挖沙、倾倒垃圾,严重毁坏租赁土地。鄠邑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提前解除合同的同时,针对农用地疏于管理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强农用地的日常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宣传力度,并及时对遭受破坏的土地进行复耕复种,预防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再次发生。
村集体无权擅改土地性质和用途
2016年初,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在分别担任或代理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某村委会1、2、3组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村属耕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出去挖塘养鱼。被告人梁某东中标后,上述三被告人代表各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分别与梁某东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且缺少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监管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东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经勘测和鉴定,涉案的54.53亩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毁坏前地类为水田;非法占用的耕地耕作层、灌溉设施被完全毁坏,难以恢复。
鼎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作为鼎湖区某村委会1、2、3组村民小组的组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代表村集体将数量较大的耕地非法发包,致被告人梁某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及缺乏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此案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土地发包要依法依规,破坏耕地要担责,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及其负责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担起农用地保护的主体责任。
在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华一案中,马某华未经批准在租赁的16.39亩土地(其中包括10.66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猪舍、道路设施,造成耕地严重毁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某华承担耕地修复责任,同时依法保障其养殖经营的合法用地需求,认定其占用设施农用地、园地、沟渠、田坎共计5.73亩建设养殖设施、道路的行为并非破坏耕地,避免因一刀切的机械执法损害生猪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严惩土地资源领域涉黑涉恶犯罪
程某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与涉黑涉恶等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例。从2004年开始,以被告人程某科为首的犯罪组织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造成10余人重伤、轻伤及轻微伤,破坏江西省浮梁县域周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期间,程某科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先后从浮梁县兴田乡村民处“强买”1700余亩山林,并于2015年左右私建黄沙坑山庄建筑,硬化水泥道路、开挖水塘及其附属设施,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经鉴定,兴田乡黄沙坑山庄违法占用农用地34.53亩,被毁坏的农用地复垦费用为347256元,制定生态修复方案费用为5800元。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判处程某科25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恢复耕地、林地复垦条件等全部费用。
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的破坏农用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的行为,凡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在季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两被告人承包耕地后私自挖土洗砂并对外销售,毁坏基本农田50多亩,既严重破坏耕地资源影响粮食生产,又因洗砂活动危害生态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行政赔偿依法保护耕地和承包人利益
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是行政机关违法强推土地,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土地承包人损失赔偿请求的典型案例。该案中,扶欢镇政府2016年1月11日强行推掉原告陈某杨位于扶欢镇东升村8组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及地上种植的作物。2018年6月19日,该强推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18年8月1日,陈某杨向扶欢镇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2018年9月6日,扶欢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陈某杨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陈某杨在东升村8组承包面积为4.25亩农村集体土地,其中1.18亩土地并不在征地范围内。陈某杨的承包地每年均栽种两季农作物,春夏季耕种水稻,秋冬季栽种蔬菜萝卜。2014年前,东升村8组属綦江区扶欢镇杂交水稻制种基地。2014年后,东升村8组未再进行水稻制种。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扶欢镇政府于2016年1月强推陈某杨承包土地的违法行为与陈某杨因该行政违法行为未能在涉案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而造成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撤销扶欢镇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扶欢镇政府赔偿陈某杨15637.69元。宣判后,陈某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在赔偿期间上,人民法院在扶欢镇政府少批多占土地,多占土地已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提下,对强推土地时起至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止期间的损失予以赔偿,确立了相应赔偿的最大期间;在赔偿范围上,未机械以2014年以后大多数农民没有进行水稻种植为由而不将该部分损失计算在内,而是包含一年四季所不能种植的农作物种类,还充分考虑了强推承包地行为造成相对人无法种植的未来可得利益;在赔偿标准上,参照当地统计年鉴确立的产量,以及国家收购价格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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